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