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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