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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