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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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订购金银制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银产品,要求在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金银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