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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