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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