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