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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