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