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