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三章 铁路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三章 铁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