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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