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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