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06-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