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