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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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十一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十三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陆有机衔...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四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长江...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