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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