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