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