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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