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