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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