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