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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