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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