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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