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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