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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