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