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