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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