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