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