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四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