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四条 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