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