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水利、土...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 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防...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三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八条 草原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