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