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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