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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