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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