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