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