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
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前两款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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