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九条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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