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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