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九条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一条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