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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