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