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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