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